星期四, 十一月 02, 2006

醫院偷拍事件


在醫院偷拍「肥姐」相片事件,涉案印傭被判監禁四個星期。
阿涂認為;明眼人都感到偷拍事件不涉及印傭的個人利益;如印傭是受人指使,警方應盡力游說她說出真相,又或者是否被告人以為案件可罰款了事,因而未有與警方合作,警方應盡一切努力去找出幕後真兇。

另外,今次的判例是不會影響傳媒日後到醫院的正常採訪工作,有關案件控方是引用《醫院管理局附例》第七條,該附例保護已登記的病人,因此記者拍攝送院或急症室外候診人士時,並不受條例影響。換句話說,除非傳媒偷拍已登記病人的容貌,否則不算違法。因此法例可說已在新聞自由上作出平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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