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甚麼就清拆皇后碼頭提出司法覆核
筆者近日協助保育團體「本土行動」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就政府在裁定皇后碼頭不屬於古蹟的過程中有否出錯。
筆者認同皇后碼頭有其建築及社會歷史價值,亦認同皇后碼頭是全港大約50個公眾碼頭中,唯一一個同時具有公眾使用及舉行特別儀式的碼頭。不過乞今次提出司法覆核的重點卻不在此。提出覆核,主要在於希望將保育問題重新放置於法律框架下作出討論,讓法庭釐清現時保育法例中的灰色地帶,避免日後出現同樣爭議。
古物及古蹟條例
要理解現時相關法例中的灰色地帶,與及政府在執法時可能出現的問題,我們就要了解「古物及古蹟條例」。
根據「古物及古蹟條例」,主管當局(即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)及古物諮詢委員會在裁定某物件是否古蹟時,只需就該物件是否具有「歷史、考古及古生物學」的價值。法例並沒有詳細列明一件物品需有甚麼價值,或於可時出現才可被列為古蹟。
不過,當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決定皇后碼頭是否屬法定古蹟時,卻在條例沒有要求下引進了「門檻極高」、「毋庸置疑」和「至少為戰前」等三個標準。例如,在否定皇后碼頭為古蹟時,局長曾提到「現時香港有很多戰前歷史建築物,相比皇后碼頭,它們不但是殖民歷史的印證,亦具有更高的歷史價值」。顯然,法例並沒有訂明「戰前歷史建築物」為屬於古蹟的必須條件。法例亦沒有要求主管當局在決定某樣物件是否古蹟時,須將該樣物件與其他古蹟作出比較。因此,局政事務局在執行古蹟及古物條例時,可能以錯誤理解及引用法律。
筆者認同皇后碼頭有其建築及社會歷史價值,亦認同皇后碼頭是全港大約50個公眾碼頭中,唯一一個同時具有公眾使用及舉行特別儀式的碼頭。不過乞今次提出司法覆核的重點卻不在此。提出覆核,主要在於希望將保育問題重新放置於法律框架下作出討論,讓法庭釐清現時保育法例中的灰色地帶,避免日後出現同樣爭議。
古物及古蹟條例
要理解現時相關法例中的灰色地帶,與及政府在執法時可能出現的問題,我們就要了解「古物及古蹟條例」。
根據「古物及古蹟條例」,主管當局(即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)及古物諮詢委員會在裁定某物件是否古蹟時,只需就該物件是否具有「歷史、考古及古生物學」的價值。法例並沒有詳細列明一件物品需有甚麼價值,或於可時出現才可被列為古蹟。
不過,當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決定皇后碼頭是否屬法定古蹟時,卻在條例沒有要求下引進了「門檻極高」、「毋庸置疑」和「至少為戰前」等三個標準。例如,在否定皇后碼頭為古蹟時,局長曾提到「現時香港有很多戰前歷史建築物,相比皇后碼頭,它們不但是殖民歷史的印證,亦具有更高的歷史價值」。顯然,法例並沒有訂明「戰前歷史建築物」為屬於古蹟的必須條件。法例亦沒有要求主管當局在決定某樣物件是否古蹟時,須將該樣物件與其他古蹟作出比較。因此,局政事務局在執行古蹟及古物條例時,可能以錯誤理解及引用法律。
另外,亦作為一個沒有考古方面專門知識的行政機構,民政事務局局長應依賴及遵從古物諮詢委員會(古諮會)的意見。針對這一點,各大報章早前已交代局長與古諮會之間的分歧。而當局長與古諮會出現如此大的分歧,當局就應尊重及遵從古諮會的決定,將碼頭列為法定古蹟。
現時古物及古蹟條例並未就「歷史價值」作出明確的規範,因此,有人認為某樣事物具有歷史價值需予以保留時,法例就存在灰色地帶。
在沒有案例之下,灰色地帶可被政府、可被任何人利用。因此,司法覆核其實可以立下案例或其他法庭指引,減少灰色地帶引起的爭議。唯有訂下指引,往後類似保育爭議才能在理性、法治的框架下解決,市民才可清楚了解在現行法例下甚麼事物才享有法律保障。同樣地,透過司法覆核,我們才可以分清楚現時民政事務局與古諮會的關係,才可避免日後出現同類爭議—我們要明白,現時香港有大量建於戰後但值得保留的建築物。假若我們接納何志平局加諸於皇后碼頭的「非戰前樓宇」標準,那麼日後大批建築物同樣有機會被清拆。舉一個極端的例子,以下的情況可能會出現,假如在五百年後,就算一棟建築物有三數百年歷史,會因為該建築物並非「戰前樓宇」,所以仍不屬於古蹟。
現時古物及古蹟條例並未就「歷史價值」作出明確的規範,因此,有人認為某樣事物具有歷史價值需予以保留時,法例就存在灰色地帶。
在沒有案例之下,灰色地帶可被政府、可被任何人利用。因此,司法覆核其實可以立下案例或其他法庭指引,減少灰色地帶引起的爭議。唯有訂下指引,往後類似保育爭議才能在理性、法治的框架下解決,市民才可清楚了解在現行法例下甚麼事物才享有法律保障。同樣地,透過司法覆核,我們才可以分清楚現時民政事務局與古諮會的關係,才可避免日後出現同類爭議—我們要明白,現時香港有大量建於戰後但值得保留的建築物。假若我們接納何志平局加諸於皇后碼頭的「非戰前樓宇」標準,那麼日後大批建築物同樣有機會被清拆。舉一個極端的例子,以下的情況可能會出現,假如在五百年後,就算一棟建築物有三數百年歷史,會因為該建築物並非「戰前樓宇」,所以仍不屬於古蹟。
顯而易見,法庭有責任釐清政府曾提出的類似標準。請記著,今日我們失去「皇后」,日後我們將失去更多。
何時才是適合的時機
最後,筆者希望就以下兩點作出澄清﹕有論者認為,提出覆核會浪費公帑;有論者更曾質疑是次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間,認為於政府決定「清場」前一日才入稟有玩弄司法程序之嫌。
針對浪費公帑的指責,上文已解釋為何要提出覆核。針對後者,筆者在本年5月的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後,已公開宣佈會就皇后碼頭不被推薦為法定古蹟問題,積極研究申請司法覆核,而並非霎時間的行為。同時,亦希望公眾明白筆者的難處,申請司法覆核是嚴肅、不可兒戲的行為;提出申請時,申請人需提供充份、足夠的證據。因為,覆核的結果可以作為案例,亦會對日後古物及古蹟條例的運動及執行作出權威性的解釋。
因此,若果政府決定押後「清場」日期,覆核的申請人亦會同樣延遲提出覆核—我們並非有心拖延,我們只是希望完善申請理據,搜集更多資料,讓法庭最終能在充份證據之下作出判決。
司法覆核過後
最後,無論司法覆核結果如何,筆者亦認為市民、民間團體、各政黨、以至政府都應就香港的保育政策及條例作出深入討論。無疑,法庭可以就政府是否恰當執行現行法例作出權威性的判決。不過,我們亦應當就法例本身以至保育政策作出討論,嘗試取得社會共識,避免日後在同類情況中再次出現廣泛的爭議。
何時才是適合的時機
最後,筆者希望就以下兩點作出澄清﹕有論者認為,提出覆核會浪費公帑;有論者更曾質疑是次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間,認為於政府決定「清場」前一日才入稟有玩弄司法程序之嫌。
針對浪費公帑的指責,上文已解釋為何要提出覆核。針對後者,筆者在本年5月的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後,已公開宣佈會就皇后碼頭不被推薦為法定古蹟問題,積極研究申請司法覆核,而並非霎時間的行為。同時,亦希望公眾明白筆者的難處,申請司法覆核是嚴肅、不可兒戲的行為;提出申請時,申請人需提供充份、足夠的證據。因為,覆核的結果可以作為案例,亦會對日後古物及古蹟條例的運動及執行作出權威性的解釋。
因此,若果政府決定押後「清場」日期,覆核的申請人亦會同樣延遲提出覆核—我們並非有心拖延,我們只是希望完善申請理據,搜集更多資料,讓法庭最終能在充份證據之下作出判決。
司法覆核過後
最後,無論司法覆核結果如何,筆者亦認為市民、民間團體、各政黨、以至政府都應就香港的保育政策及條例作出深入討論。無疑,法庭可以就政府是否恰當執行現行法例作出權威性的判決。不過,我們亦應當就法例本身以至保育政策作出討論,嘗試取得社會共識,避免日後在同類情況中再次出現廣泛的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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