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快閃強姦黨」與「襲擊迪迪尼」有乜唔同!
齋無做會唔會犯法?! 好多網友話佢上網吹吓水咋喎,咁都要拉咩?吓無做噃,而家攪文字獄牙!
當初嗰位仁兄畀差人拉嗰陣,阿涂認為喱單case以「有違公德行為罪」;同埋「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」罪名 「好難告得入」,原因是控罪本身並非適用於網上的言論或罪行,而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去檢控更加「離譜」。
但係最終都入咗「有違公德罪」啦,咁可以點?
阿涂話:無疑今次被告係玩出火,我唔係認同佢嘅「組黨」行徑,明顯喱 D 行為係愚蠢同埋低品味到令人厭惡,不過從法律角度講,佢只係喺網上吓,無証據睇到佢有行動,所以當初我嘅判斷「好難告得入」。 當然被告有權上訴。
重有一單「襲擊迪迪尼」,警方係以涉嫌觸犯企圖罪拉人嘅,阿涂話:除非警方有進一步證據,否則只靠網上的數句討論,無法向事主提出檢控。
但佢質疑警方有無掌握足夠的證據。警方要有合理懷疑有罪行發生,先至應該進行拘捕行動,以喱單案嚟講,警方單憑網上幾句留言,未發現有實際製彈步驟,難以推定有人企圖製造炸彈發動襲擊。
如果警方係網上追蹤後確定到目標,而去暗中監視發現目標人物去化工店鋪購買製造炸藥嘅材料,又或者喺佢屋企發現計畫藍圖、自殺信等物件,才有理據告他。」
不過阿涂認為;提供製造炸彈方式的網民明顯犯上教唆罪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