烏龍
近日有很多事出了亂子,例如歐協盃熱刺對西維爾入了一個烏龍球,令熱刺最後要出局。一隊球隊因球員一時烏龍而出局對球迷來說可能不是一件大事,但一個犯人因懲教員一時烏龍而出押就大件事!昨日一宗裁判處上訴中,上訴人原本在裁判處被判監6 個月,透過大律師到高院提出上訴,懲教人員一路看管著上訴人,但不知何解,當法庭宣佈上訴被駁回以後,竟然放他離開犯人欄!這犯人又竟然施施然步出法庭,後來又急急腳走入庭內,等懲教處人員帶走。其實是「走犯」或是「放犯」,確實耐人尋味。我覺得更有趣的地方是那個犯竟然走回法庭靜侯還押。是否犯人覺得自己罪有應得?還是忘記感謝懲教處方面令他改過自新,所以依依不捨?
如果我要就這宗烏龍放犯事件給予一個合理解釋,我想會是懲教人員恐怕多扣留一名無辜市民,尤其我知道法庭傳譯對著上訴人說法官要釋放他 (“dismiss”)時,我更沒有理由拒絕法官的命令。下次如果懲教處和法庭傳譯小姐多些默契,請傳譯小姐幫手求法官澄清一下,應該不會再有同類事情發生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