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四, 八月 23, 2007

查證券行絕不手軟對上市公司無下文 證監會執法「大細超」

大發證券騙案開審,多得證監會的監察制度得宜,去年共揭發三間證券行爆煲。當時該會行動迅速,向公眾公佈了很多資料,例如證券行出了甚麼問題,速動資金或資產欠了多少……又到立法會解畫,看起來透明度很高、執法公正,保障了投資者權益。

無從知道有否調查過

這不但不應批評,更應讚賞。不過到了去年底,電盈賣股,議員們追問證監會時,同樣開明的態度卻消失,該會不但拒絕告訴市民和公眾他們會否調查,反而以「無可奉告」回應。那麼,誰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呢?舉個簡單例子。你家不幸被爆竊,但報警後很久也沒有下文。追問下,警方甚麼都不肯透露,只是說:「根據法例,我們不評論個別個案,如果疑犯被定罪,你便會知道。」你無奈地等待,希望有一天看到疑犯被定罪的消息,可是一年、兩年過去了,你的案件仍無下文。你無法知道執法部門有沒有處理過。

「保護名人免受檢控」

聽來很荒謬,卻是事實。○四年十一月初,上市公司新濠國際當時的主席何鴻燊,在股東大會後對記者說有可能向新濠注入賭業資產,其言論翌日獲報章大篇幅報道,股價勁升。該公司及何先生其後輾轉否認言論,但其間公司的股價如過山車,大起大跌。到底當時何先生有否蓄意發表明知不真實的重要資料呢?如果有便可能觸犯法例。當時政府以「不予置評」回應民主黨在立法會提問;民主黨以投訴人身份向證監會投訴,也得到同樣的回應。兩年半後的今天,證監會沒有任何執法行動,公眾也無法得知證監會曾否調查。遺憾的是,這並不是單一的案例。盈科保險○六年初,公佈該公司○五年公佈的財務報告,用錯了舊的會計準則,以致第三季的實際盈利縮減至原先公佈的百分之八,即先前公佈的盈利不是事實。○五年,領匯前主席鄭明訓被揭發同時擔任投資銀行德意志的資深顧問,被批評有利益衝突。這些案件,當日引起輿論關注,可能觸犯法例,但至今,證監會連有沒有調查過這些個案都不肯證實,只是官僚地說「不評論個別個案」。證監會到底有沒有調查過這些令人嘩然的個案?還是調查仍在進行中?到底公眾要等待多久,才知道證監會沒有調查過?是五年,還是七年?如果沒有調查過,為甚麼?巧合的是,上面的個案,涉及的全是上市公司,相關人士全都是社會上有名望的人。證監會「調查保密」的手法,成功達致「證監會保護名人免受檢控」的客觀效果:證監會沒有說不調查,輿論難以挑戰,事件隨即被遺忘!

公佈資料保障投資者

法例規定證監會不可以透露「調查所得」的資料。筆者認為,這條文最重要的目的,應該是避免調查員將在執法期間取得的上市公司內部重要資料,例如財務資料或商業秘密,在調查期間或之後給予其他人士,杜絕執法人員濫權或受賄等,而非禁止證監會公佈是否正在調查個別公司涉及的事件,或調查的進展。況且,如果證監會真的不可以透露任何被調查者的資料,證監會公佈證券公司的內部資料,是否已觸犯法例?證監會在行使這條「調查保密」的條文時,似乎因應調查對象而寬緊不一,更有袒護上市公司之嫌。證券行一旦出事,資產被凍結,客戶無論如何不能取回股票,而證監會也一定有途徑聯絡客戶;但若上市公司違反法例受查,投資者可決定是否買賣公司的股票,這對保障投資者更為重要。證監會的宣傳口號是「先求知.再投資」,但證監會不公佈資料,投資者怎求知?

立法會議員涂謹申

星期一, 八月 06, 2007

建築物條例344章法律講座




為甚麼就清拆皇后碼頭提出司法覆核

筆者近日協助保育團體「本土行動」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就政府在裁定皇后碼頭不屬於古蹟的過程中有否出錯。

筆者認同皇后碼頭有其建築及社會歷史價值,亦認同皇后碼頭是全港大約50個公眾碼頭中,唯一一個同時具有公眾使用及舉行特別儀式的碼頭。不過乞今次提出司法覆核的重點卻不在此。提出覆核,主要在於希望將保育問題重新放置於法律框架下作出討論,讓法庭釐清現時保育法例中的灰色地帶,避免日後出現同樣爭議。

古物及古蹟條例

要理解現時相關法例中的灰色地帶,與及政府在執法時可能出現的問題,我們就要了解「古物及古蹟條例」。

根據「古物及古蹟條例」,主管當局(即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)及古物諮詢委員會在裁定某物件是否古蹟時,只需就該物件是否具有「歷史、考古及古生物學」的價值。法例並沒有詳細列明一件物品需有甚麼價值,或於可時出現才可被列為古蹟。

不過,當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決定皇后碼頭是否屬法定古蹟時,卻在條例沒有要求下引進了「門檻極高」、「毋庸置疑」和「至少為戰前」等三個標準。例如,在否定皇后碼頭為古蹟時,局長曾提到「現時香港有很多戰前歷史建築物,相比皇后碼頭,它們不但是殖民歷史的印證,亦具有更高的歷史價值」。顯然,法例並沒有訂明「戰前歷史建築物」為屬於古蹟的必須條件。法例亦沒有要求主管當局在決定某樣物件是否古蹟時,須將該樣物件與其他古蹟作出比較。因此,局政事務局在執行古蹟及古物條例時,可能以錯誤理解及引用法律。
另外,亦作為一個沒有考古方面專門知識的行政機構,民政事務局局長應依賴及遵從古物諮詢委員會(古諮會)的意見。針對這一點,各大報章早前已交代局長與古諮會之間的分歧。而當局長與古諮會出現如此大的分歧,當局就應尊重及遵從古諮會的決定,將碼頭列為法定古蹟。

現時古物及古蹟條例並未就「歷史價值」作出明確的規範,因此,有人認為某樣事物具有歷史價值需予以保留時,法例就存在灰色地帶。

在沒有案例之下,灰色地帶可被政府、可被任何人利用。因此,司法覆核其實可以立下案例或其他法庭指引,減少灰色地帶引起的爭議。唯有訂下指引,往後類似保育爭議才能在理性、法治的框架下解決,市民才可清楚了解在現行法例下甚麼事物才享有法律保障。同樣地,透過司法覆核,我們才可以分清楚現時民政事務局與古諮會的關係,才可避免日後出現同類爭議—我們要明白,現時香港有大量建於戰後但值得保留的建築物。假若我們接納何志平局加諸於皇后碼頭的「非戰前樓宇」標準,那麼日後大批建築物同樣有機會被清拆。舉一個極端的例子,以下的情況可能會出現,假如在五百年後,就算一棟建築物有三數百年歷史,會因為該建築物並非「戰前樓宇」,所以仍不屬於古蹟。
顯而易見,法庭有責任釐清政府曾提出的類似標準。請記著,今日我們失去「皇后」,日後我們將失去更多。

何時才是適合的時機

最後,筆者希望就以下兩點作出澄清﹕有論者認為,提出覆核會浪費公帑;有論者更曾質疑是次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間,認為於政府決定「清場」前一日才入稟有玩弄司法程序之嫌。

針對浪費公帑的指責,上文已解釋為何要提出覆核。針對後者,筆者在本年5月的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後,已公開宣佈會就皇后碼頭不被推薦為法定古蹟問題,積極研究申請司法覆核,而並非霎時間的行為。同時,亦希望公眾明白筆者的難處,申請司法覆核是嚴肅、不可兒戲的行為;提出申請時,申請人需提供充份、足夠的證據。因為,覆核的結果可以作為案例,亦會對日後古物及古蹟條例的運動及執行作出權威性的解釋。

因此,若果政府決定押後「清場」日期,覆核的申請人亦會同樣延遲提出覆核—我們並非有心拖延,我們只是希望完善申請理據,搜集更多資料,讓法庭最終能在充份證據之下作出判決。

司法覆核過後

最後,無論司法覆核結果如何,筆者亦認為市民、民間團體、各政黨、以至政府都應就香港的保育政策及條例作出深入討論。無疑,法庭可以就政府是否恰當執行現行法例作出權威性的判決。不過,我們亦應當就法例本身以至保育政策作出討論,嘗試取得社會共識,避免日後在同類情況中再次出現廣泛的爭議。

星期四, 八月 02, 2007

皇后碼頭


有何「油水」可言? 請指教!

就清拆皇后碼頭工程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後,有人話我趕在清場前進行係志在「撈政治油水」,雖然預咗有人會咁講,但係都會有D唔開心。

早有公佈

其實2007年5月23日在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後,我已公開宣佈,會就皇后碼頭不被推薦為法定古蹟問題,積極研究申請司法覆核。由於從無類似案例,從那天起我便不敢懈怠,稍有時間便埋首搜集資料。喱兩個月無端端重做咗國寶,因為隻黑眼圈重勁過「樂樂、盈盈」。

歡迎一齊嚟「撈」

我告訴我自已:「阿涂!醒D!做咗議員咁耐,更難聽的說話都聽過,吐一口悶氣,一覺醒來又是新一天,重有好多司法覆核的「善後」工夫要做」。申請司法覆核是嚴肅的,不可兒戲的行為;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充份、足夠的證據。如果有睇過我嘅入禀交件就知所言非虛。如果誰說有油水可撈的話,歡迎佢一齊嚟撈。

稍後我會寫番一篇文章講述一下「為何要申請司法覆核」。